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职能,搞好环境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保证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促进环境科学技术进步,鼓励采用技术先进、合理的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生态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技术,以及所依托的产品、设备和工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指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按照委托者的要求,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组织相关专家对被评价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先进性、有效性、可靠性、经济性、应用情况、适用范围、技术和市场风险,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创新程度及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性
(四)主要成果的影响力;
(五)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六)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七)取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八)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九)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五条 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取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行政管理人员与技术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学会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二)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1.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学会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学会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学会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2.客观原则
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3.公正原则
学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学会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学会。
4.科学原则
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评价小组在接受评价委托后,应当根据评价标准及委托要求,独立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评价小组应当对评价结果、结论和评价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评价形式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可以采取现场评价和会议评价两种形式。
(一)现场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或需要经过报告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现场评价形式。由学会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现场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会议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报告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学会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会议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七条 评价指标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及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主要成果(设备、工艺、专利、标准、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服务产品等)的影响,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程度及已获社会、生态、经济效益。
学会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第八条 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学会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学会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九条 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应当明确被评价的科技成果对环境保护的可行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可达到的环境、技术和经济指标,以及存在的技术风险;被评价的有影响的科技成果有良好的治理效果、稳定的运行状况、可靠的经济效益、先进的管理方法,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有影响的单位有较好的市场占有率、优秀的治理工程、严格的管理制度、合理的经济效益、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